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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018号

施利杰与高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利杰,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18号原告施利杰。被告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利杰诉被告高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利杰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盛云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