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18号原告施利杰。被告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利杰诉被告高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利杰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盛云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