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922号罪犯唐兵,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唐兵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