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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486号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焦德旺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焦德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焦德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焦德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文

审 判 员 李 成代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