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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4616号

苏建辉与王焕欢、毛苍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建辉,王焕欢,毛苍苍,赵贵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616号

原告:苏建辉。

委托代理人:马新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欢。

被告:毛苍苍。

被告:赵贵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辉与被告王焕欢、毛苍苍、赵贵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建辉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焕欢、毛苍苍、赵贵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辉撤回对被告王焕欢、毛苍苍、赵贵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苏建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