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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433号

罪犯肖力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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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433号罪犯肖力平,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该县大山镇播土村十组,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力平犯爆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肖力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力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肖力平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力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