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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1776号

万雪峰、代忠臣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雪峰,代忠臣,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776号原告万雪峰,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代忠臣,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09、110室。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委托代理人陈燕端、龚佰元,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雪峰、代忠臣与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雪峰、代忠臣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雪峰、代忠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雪峰、代忠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雪峰、代忠臣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林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洪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