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776号原告万雪峰,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代忠臣,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09、110室。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委托代理人陈燕端、龚佰元,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雪峰、代忠臣与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雪峰、代忠臣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雪峰、代忠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雪峰、代忠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雪峰、代忠臣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林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洪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