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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013号

李康源与韩宁、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康源,韩宁,王玮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013号原告李康源,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宁,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玮琦,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源与被告韩宁、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康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康源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