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768号
原告:何某甲。
法定代理人:何某乙。
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务工人员,系原告何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诗舟,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文昌工作站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的抚养费纠纷已在其父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