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276号
原告:台州致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鑫泰广场E幢9层3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宵。
委托代理人:常传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狄凌峰。
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致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致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致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致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军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