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10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振波,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张庭阁,男,汉族。被告陈子平,男,汉族。被告吴述保,男,汉族。被告王高山,男,汉族。被告路新凤,女,汉族。被告李广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张庭阁、陈子平、吴述保、王高山、路新凤、李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