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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909号

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909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103民初5909号原告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烨,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