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40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邸某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某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