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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080号

王某某与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邸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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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40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邸某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某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