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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229号

孟小祥与李小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小祥,李小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229号原告孟小祥,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李小同,又名李世兵,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小祥与被告李小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原告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

审判员  张翠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