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60号之一(2016)皖0828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金生。
申请执行人:储天池。
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宜民一终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