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408号罪犯余兵,男,汉族,1966年8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合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余兵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0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余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