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5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海波,男。被执行人阿茹娜,女。被执行人董建梅,女。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海波、阿茹娜、董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红法执字第1581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建梅的部分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梁海波、阿茹娜、董建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董建梅的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