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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617号

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617号原告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南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乾,该公司经理。被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萨如拉塔拉嘎查。法定代表人耿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9369.6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9369.6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计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