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坚。
委托代理人:向庆龄、胡冰,均系该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顺,住甘肃省永靖县。
上诉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网上发布“嗨款产品”的装饰装修广告,内容为:“预算=决算,采用一房一价的新型收费模式,说多少就多少,从主材、施工、家具、灯饰到配饰,全包完,绝对0增项”。其中,97平方米房屋装修价格为140140元。2015年11月10日,赵x、xx公司签订《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赵x为发包方(甲方),xx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地点是广州市南沙区龙光棕榈水岸N9-503房,装修房屋套内面积为9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施工内容以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确认的《装修预算表》、《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施工图》为准。工程造价140140元。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详见《装修预算表》、《材料明细表》)的方式。施工图纸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的《装修预算表》、《材料明细表》和《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为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8028元,开工交底前支付56056元,水电防水完成后3日内支付49049元,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7007元。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客户,乙方加收4000元的远程施工费。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并未签明或盖章确认《工程施工图》、《装修预算表》、《材料明细表》。赵x则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装修款28028元,2015年11月15日,赵x和xx公司的设计师在《生活家家居材料确认表》上签名,确认赵x装修使用的瓷砖、铝扣板、地板、门、橱柜、衣柜、洁具、石材、窗帘、软装饰、电器、灯具、涂料等材料。因双方对上述装修材料是否全部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装修款内产生争议,赵x于2016年1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月22日,xx公司向赵x提供了《生活家家居拎包装合同报价表》和《生活家家居拎包装补充合同(一)》,其中注明未入住补差(具体配置见水电改造协议)为9900元、套内面积99平方米装修价格补差为1360元和其他补充合同项目,补充合同项目总造价53218.62元。赵x对此有异议,并未签名确认。至今双方也未能对施工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尚未实施。因本案纠纷,赵x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赵x与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立即返还赵x预售的工程款28028元。xx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的工程款140140元只包括水电安装、隐蔽工程、瓷砖地板、卫浴和套间10%面积的衣柜等基本装修。对于天花吊顶、背景墙、升级装修材料增加的53218.62元工程款,是属于个性化装修部分,不包含在上述140140元的装修工程内的。在广告中已经说明根据具体情况,是有装修价格差异的。赵x的请求缺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不同意赵x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赵x、xx公司已经签订《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款为140140元,施工内容以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确认的《装修预算表》、《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施工图》为准,但该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确认《装修预算表》、《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施工图》的具体内容,因此并未对140140元工程款所涉及的施工内容作出具体约定。事后,赵x虽然明确了工程最终使用的材料,但双方对上述用料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用料升级产生争议。因双方对原合同工程施工的具体内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赵x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交的款项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赵x与被告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预售的工程款28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后,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xx公司已经按照《生活家居预售承诺书》、广告资料及《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要求,制作了《生活家家具拎包装合同报价表》,报价表中所列内容包括xx公司于承诺书、广告资料以及施工合同中所承诺及宣传的全部内容,即合同工程款140140元包括的全部内容,并且xx公司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赵x提供上述报价表,因此,就施工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并无争议。同时,xx公司基于赵x的要求,就赵x希望增加的“墙体拆除”等工程,于2016年1月22日制作了《生活家家居拎包装补充合同(一)》,并发给赵x,但由于赵x至今未予确认,并未予以签署,因此,补充合同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基于施工合同双方未就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并不包括“合同双方未能就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由赵x负担。赵x二审答辩意见如下:赵x不同意xx公司提出其已经按照施工合同制作了报价表,双方对合同包含的内容没有争议的主张。事实是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总价款是140140元,且合同要求对《装修预算表》、《施工图》、《管理手册》等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而xx公司除了收取预付款外,其他都确认工作没有进行。赵x于2015年11月25日看完材料后,xx公司以材料升级为借口单方变更合同总价为193358元,已明确表示其不按照原合同价履行。至2016年1月22日在双方调解的第二天,xx公司才给了《拎包装报价表》及《补充合同(一)》给赵x。该报价表上并没有价格,从内容上明显的是把合同已经约定的水电路改造、防水、沉箱等部分单独列出来再做成《补充合同(一)》的报价,而《补充合同(一)》的报价增加了53218元。对该《补充合同(一)》的报价,赵x认为是xx公司提价。对该报价表和补充合同,赵x都没有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在上诉状认为该报价表和补充合同没有签字,不发生效力,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原来约定的140140元的合同价履行。对此,赵x认为如果没有补充合同所列的施工项目,该装修是不完整的。房屋没有对厕所进行施工,根本无法使用,原来的合同就无法履行。本案xx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合同的诚信原则,其违约行为已经导致了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经庭询调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xx公司上诉请求及赵x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首先,2015年11月10日双方所签订《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以经赵x签字,xx公司盖章确认的《装修预算表》、《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施工图》为标准,但此后双方并未对工程所涉及的《装修预算表》、《水电路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施工图》予以确认,原审就此认为双方并未对合同约定140140元工程款所涉及的施工内容作出具体约定并无不妥。其次,本案xx公司仅以《生活家家居拎包装合同报价表》、《生活家居拎包装补充合同(一)》的形式就案涉房屋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向赵x提供报价,而上述《生活家家居拎包装合同报价表》中记载每项工程项目(包括用料、铺料、人工费用)的价款显示均为0.00元,并无就每项工程项目的价款作出准确记载,该报价表所报价款已为140140元原合同价。xx公司提供的《生活家居拎包装补充合同(一)》中所列价款为个性化装修部分,该部分所增加的款项为53218元。赵x对xx公司提供《生活家家居拎包装合同报价表》、《生活家居拎包装补充合同(一)》均不认可。再次,赵x虽明确了工程最终使用的材料,现双方对于上述用料及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用料升级亦存在争议。综合上述意见,本案属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审法院对赵x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交的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燕宁
审判员 郑怀勇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仁义林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