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高磊与被执行人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管书军、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晓红、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磊,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管书军,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晓红,山东鲁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高磊,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小区11号楼1单元301号。

被执行人: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书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书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滕庄镇滕庄村746号。

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乡殷庄村。

被执行人:吴晓红,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店万小区1号10号楼4单元501号。

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经济开发区犁城大道西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梨城大道西段北土地四宗[证号分别为:省国用(2011)第1567号、1568号,临国用(2014)第355号、35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