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022号
原告:曹庭新,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管石侠。
被告:金鎏,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盛唐香格里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庭新诉金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庭新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庭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曹庭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鸿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