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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022号

曹庭新与金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庭新,金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022号

原告:曹庭新,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管石侠。

被告:金鎏,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盛唐香格里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庭新诉金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庭新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庭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曹庭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鸿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