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755号原告王甲某,女。被告王乙某,男。被告王丙某,男。被告王丁某,男。被告王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王丙某、王丁某、王戊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某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伊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