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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周义与被执行人周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义,周冬梅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周义,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冬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冬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陈富友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