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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791号

辛云飞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辛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丁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辛某某诉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辛某某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起诉。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调解协议书不是其本意要签的,并要求追究案外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自诉人轻伤,案发后双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并于2014年11月28日履行完毕,由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自诉人辛某某人民币30,000元,自诉人辛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上述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自诉人辛某某在调解过程中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非胁迫等因素所致,现就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辛某某对丁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辛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

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