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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203号

邓明芳与余峰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明芳,余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邓明芳,系湖北省电信局职工。被执行人余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峰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