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2208号

罗文杰与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文杰,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208号原告罗文杰。委托代理人詹世博,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彭冬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减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杰与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杰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文杰负担。

审判员  柯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