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991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缪潇扬,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潇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费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晓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无
书记员 杨啸龙?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