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第14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付广雪,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审
被告:刘某乙,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一审
被告:张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被告刘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农历正月18日,王某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当月22日经媒人之手给刘某甲见��(相家)礼金1.7万元,亲友给刘某甲礼金约0.4万元。下允(订婚)时,王某某给刘某甲彩礼现金8.6万元(刘某甲母亲张某某收)、两套衣服、一辆电瓶车(现在王某某家)。2015年8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时,王某某给刘某甲彩礼款0.8万元(包含四折礼、上车、下车、门帘款各0.2万元,合计0.8万元,由刘某甲母亲张某某收)、三金(现在王某某处)、两个红包(改口费),在婚礼进行中,刘某甲将两个红包(改口费)交给了王某某。举行仪式后,双方未办结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因两人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生气,刘某甲于2015年11月份回娘家居住,与王某某分居生活。2016年1月,王某某以其不愿意与刘某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由,而提起返还彩礼之诉。刘某甲的嫁妆有:挂壁空调、电脑、双缸全自动洗衣机、52寸电视机各一台,三人布艺沙发、茶几、四门组合柜、鞋柜、衣架、梳妆台各一套(件)、餐桌一张,椅子六把,四件套六套、被子十床(其中蚕丝被二床)。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甲收受王某某彩礼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应予返还,但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通过媒人给刘某甲及其母亲张某某彩礼现金11.1万元及衣物,并非15万元,而给付礼品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且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因此王某某亦有过错,由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其收受彩礼现金数额较大,故刘某甲、张某某应酌情返还彩礼现金10万元为宜,由于王某某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刘某乙收受彩礼,故对其要求刘某乙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甲恋爱期间收受的礼品衣物及亲友给付的现金属于人情礼份,可不予返还。刘某甲主张其在举行婚礼时将彩礼现金用红包分三次交给王某某,该主张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且其所提举的证据结婚录像光盘可以证明是王某某父母按当地风俗给其的改口费红包,故对刘某甲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甲、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现金10万元。
二、刘某甲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其个人所有;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某某负担500元,刘某甲、张某某共同负担1150元。刘某甲上诉称:其收受王某某彩礼款6.6万元,一审认定���彩礼数额不正确;王某某与其结婚另有目的,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王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彩礼款数额是否正确及彩礼款返还数额是否适当;王某某应否赔偿刘某甲精神损失费。
本院认为:刘某甲、张某某共同收受王某某彩礼款11.1万元属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因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一审判决确定刘某甲、张某某返还王某某彩礼款10万元适当。刘某甲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 巍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代理
审判员 姚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