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43号原审原告赵敬波与原审被告延边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