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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2789号

周应友与周得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周应友,周得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789号原告周应友,男,194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周得玉,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友诉被告周得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友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友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应友承担。

审判员  刘宽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