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789号原告周应友,男,194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周得玉,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友诉被告周得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友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友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应友承担。
审判员 刘宽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