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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56-4号

郭珍鹏与陈立佐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珍鹏,陈立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郭珍鹏。被执行人陈立佐。本案在执行期间,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南法执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立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BLD0**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经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接收该车辆抵顶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立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BLD0**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