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郭珍鹏。被执行人陈立佐。本案在执行期间,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南法执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立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BLD0**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经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接收该车辆抵顶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立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BLD0**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