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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53号之一

吴婷、蒋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婷,蒋禄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婷,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蒋禄,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吴婷与被执行人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