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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330号

长沙泰瑞祥珠宝有限公司和龚志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泰瑞祥珠宝有限公司,龚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泰瑞祥珠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志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志慧银行存款人民币54475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