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泰瑞祥珠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志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志慧银行存款人民币54475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