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鸣岐。
上诉人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鸣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向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诉费预交通知书,但在该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耘
代理
审判员 赵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广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芳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