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刘永生,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李志伟申请执行刘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4000元,被告已退还原告货物价值11000元,被告再支付原告下余货款40000元,支付时间: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给原告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给原告1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原告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原告10000元)。被执行人刘永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志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生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0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