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8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祥治,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董大启,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朋涛,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7日止);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林凤水,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鼎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天来,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鼎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到苍南县龙港镇平等社区找到被害人杨某1,并将其控制在被告人胡朋涛驾驶的浙C×××××现代越野车上,向其索要已拖欠郑祥治两年的高利贷债务人民币18000元。期间,被告人董大启等人以殴打、恐吓方式要求被害人杨某1偿还债务。当日20时许,被告人郑祥治等人在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一桥头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大启、胡朋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林天来、林凤水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到苍南县龙港镇平等社区找到被害人杨某1,并将其控制在被告人胡朋涛驾驶的浙C×××××现代越野车上,向其索要已拖欠郑祥治两年的高利贷债务人民币18000元。期间,被告人董大启等人以殴打、恐吓方式要求被害人杨某1偿还债务。当日20时许,被告人郑祥治等人在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一桥头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车某及通行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林凤水、林天来无视国法,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大启、胡朋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祥治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祥治、董大启、胡朋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凤水、林天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凤水、林天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祥治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董大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胡朋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林凤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天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崇彬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