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5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金融大厦3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裁字第366号裁决书,依法受理周毅申请执行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邹 力
代理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