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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50号

周毅申请执行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毅,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5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金融大厦3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裁字第366号裁决书,依法受理周毅申请执行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邹 力

代理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