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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903号之一

李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