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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636-2号

刘小娥、张忠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娥,张忠传,张宝传,张忠良,田小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6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娥,女,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张忠传,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张宝传,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张忠良,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田小各,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纸坊镇刘村042号,身份证号码:37082919800426201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小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小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田小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