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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监4号

何忠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民监4号何忠璞:你因与宋成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298号民事判决,曾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成民申字第21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你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成检民(行)[2014]93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复查认为,你以原审被告人尚欠你“围堰”工程款和工资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你只提交了《欠条》复印件1份及由你本人填写的“建南桥”《工程任务验收结算书》复印件2份,因你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审被告人宋成林否认其收取了“围堰”工程款,故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判对你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予采信并驳回你诉讼请求正确。关于你提出一审法官销毁你向法庭提交的调取证据的申请书违法的申诉理由,因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提出一审承办法官徇私枉法,故意不传唤原审被告宋成林到庭参加庭审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宋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一审法院已通过法定程序通知了被告到庭。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有故意不通知当事人到庭的情形,你的该项申诉理由应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审法院未应你要求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违法的申诉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因你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对你的申请不予支持正确。关于你提出一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辩论,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申诉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且原审被告人宋成林二审时其委托代理人XX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你的上诉请求进行了答辩。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