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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120号

何艳芳与龚红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何艳芳,龚红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20号

原告:何艳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红章,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芳诉被告龚红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艳芳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何艳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傅俊霞?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