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20号
原告:何艳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红章,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芳诉被告龚红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艳芳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何艳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傅俊霞?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