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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979号

高仕能与佛山市南海区盈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仕能,佛山市南海区盈聚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高仕能,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盈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虹街35号。法定代表人高锦贵。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仕能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盈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77609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一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