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
杨某某、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