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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512号

曹柳生、曹柳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柳生,曹柳青,曹筑琴,曹柳根,贵州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柳生,男,194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电视剧制作中心退休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柳青,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筑琴,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柳根,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黔灵公园大门内。

法定代表人:郭遗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曹柳生、曹柳青、曹筑琴因与被申请人曹柳根、贵州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柳生、曹柳青、曹筑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