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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财保1号

康县曙光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某诉前行为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县曙光商贸有限公司,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财保1号申请人康县曙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县城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杨曙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高某,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康县。

申请人康县曙光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高某拖欠申请人货款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名下银行存款13948元依法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县曙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某名下银行存款1394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兵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人民陪审员  王阳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