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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恢540号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小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小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被执行人向小波,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小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355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小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小波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裁定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恢5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小波

代理

审判员  朱丽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