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092号原告刘广吾,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李红莲,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刘广吾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中祥,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吾、李红莲诉被告刘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吾、李红莲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吾、李红莲撤回对被告刘中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文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