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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092号

刘广吾、李红莲等与刘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吾,李红莲,刘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092号原告刘广吾,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李红莲,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刘广吾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中祥,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吾、李红莲诉被告刘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吾、李红莲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吾、李红莲撤回对被告刘中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文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