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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49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就酒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61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