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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604号之二

幸云与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幸云,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604号之二原告幸云,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王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1814259W。法定代表人赵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幸云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幸云与被告江西红润苗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幸云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981元,减半收取3490.5元,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6110.5元由原告幸云负担。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辰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