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殷武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湖北万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