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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134号

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覃召军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覃召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负责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召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与被执行人覃召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召军应该给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给付垫付的团款等费用14109.25元及其资金占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6元,本案执行费135元,被执行人覃召军一直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覃召军一直在外地,具体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覃召军无银行存款,其房产和车辆暂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找到被执行人覃召军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覃召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袁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